岐爱筠女士2020年12月30日就其与邵柏庆先生的离婚事宜发布《声明》后,又于2021年2月7日发布实质雷同的第二次《声明》(两份《声明》,以下合称“岐爱筠女士《声明》”)。邵柏庆先生已于2020年12月31日委托律师就岐爱筠女士的首次《声明》做出回复,现对岐爱筠女士《声明》再次郑重作如下说明:邵柏庆及其买方团对和利时的拟议收购属于正常投资,不存在私自处理夫妻财产的行为,也无需获得岐爱筠女士同意。
第一,邵柏庆先生不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编制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第二,邵柏庆先生与岐爱筠女士确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存在争议,双方的离婚案件正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第三,公司股权是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特殊财产权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司股权中涉及的身份性权益归股东个人所有,由股东本人单独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决策权等。根据《公司法》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处置的合法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或配偶。公司股权的财产性权益的共有性并不否定股东本人对该公司股权的正常投资行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行为若其配偶不认可,则该投资可认定为投资行为人的个人资产。
第四,《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并非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是举债配偶的个人债务,与非举债配偶无关。
基于正常的商业、投资等合理合法需要,即使未取得岐爱筠女士的书面同意,委托人也可以单方对其持有的和利时上市公司普通股做出安排、进行处置。同时委托人承诺会按《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保障岐爱筠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